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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钢材频频被盗,一查竟是……

来源:钢铁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3-26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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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3月9日凌晨2时许,某工地负责人王先生到香洲分局南溪派出所报案称,在工地发现有两名人员在偷建筑材料,被工人发现后立即逃离现场。 经民警连日走访调查,发现王某某(女,57岁

3月9日凌晨2时许,某工地负责人王先生到香洲分局南溪派出所报案称,在工地发现有两名人员在偷建筑材料,被工人发现后立即逃离现场。

经民警连日走访调查,发现王某某(女,57岁)、张某某(男,59岁)有重大作案嫌疑。

民警加强了对案发区域的巡控措施,3月12日凌晨3时许,王某某再次来工地偷钢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随后民警也将掩饰犯罪所得嫌疑人彭某某(男,33岁)在其经营的废品站抓获。

经核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承认其在工地盗窃钢材的违法犯罪事实。

原来,王某某和张某某平时是以卖废品为生。当天,二人骑车到某国道附近时,看到某工地钢材堆放在那里无人看管,便起了盗窃的念头。之后,二人多次在该工地实施盗窃。

得手后,两人来到彭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将偷来的钢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将其卖出,彭某某看到钢材时就明白这些可能来路不正,但他没有拒绝收货。

目前,香洲警方已对王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张某某的追捕行动正在进行中。

今日普法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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