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钢铁》编辑部征稿要求[10/30]
- · 《钢铁》杂志社刊物宗旨[10/30]
- · 《钢铁》期刊栏目设置[10/30]
- · 《钢铁》投稿方式[10/30]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
作者:网站采编关键词:
摘要:韦斌 本报讯 6月1日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地区将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工信部昨日印发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实
韦斌
本报讯 6月1日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地区将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工信部昨日印发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提出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3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等新增多项去产能要求。
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指出,2017年发布的原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出现了四类问题,一是产能置换比例偏低,非重点地区没有明确具体的置换比例要求。二是产能认定标准不统一,置换过程中存在打政策“擦边球”等现象。三是全流程监管体系不健全,存在置换设备未及时拆除到位、“以停代关”问题和“一炉多分”等现象。四是存在“僵尸企业”复活的风险。为此,工信部对原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以适应钢铁行业发展新形势,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地推动高质量发展。
在中钢协副秘书长高文平看来,控制钢铁产量过快增长是新发展阶段的新要求,是国家经过全局平衡后做出的战略抉择。无论是控产能还是减产量,其主要目的一是有利于应对碳达峰、碳中和,实现绿色低碳发展,二是有利于降低对铁矿石高需求的预期,三是有利于促进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
文章来源:《钢铁》 网址: http://www.gtbjb.cn/zonghexinwen/2021/0509/1042.html